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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平台售卖商品是否涉及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26-03-17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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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个事儿在网上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一个茶具品牌,因为别人在二手平台转卖他们的产品,就把人家给告了。这可让不少人感到困惑:我自己花钱买的东西,难道还不能自由处置了?

在法律实务中有个“商标权用尽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卖出去之后,他们对这件产品的商标权就用得差不多了,消费者购买产品后,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送人或者在二手平台转卖,正常情况下都不构成侵权。比如,你买了一部手机,用了一段时间后在二手平台出售,只要手机来源合法,你没有对手机进行改装或虚假宣传,通常不会侵犯手机品牌方的商标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二手平台卖东西的行为都毫无风险,是否侵权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卡某会社与陈某和韩某英商标权纠纷二审案来说,陈某和韩某英在微信朋友圈、小红书、得物、闲鱼等平台以及网上店铺宣传、许诺销售、销售带有卡某会社商标的配件及改装成品表。尽管他们辩称商品有合法来源,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妥之处。他们既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用于改装的配件并非原装正品,又在改装后的成品表上擅自使用卡某会社的商标,这种行为极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买的是卡某会社的正品,或者误认为与卡某会社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最终,法院最终认定他们构成商标侵权,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

还有刘某成与某某社尖峰及张某森、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刘某成在闲鱼平台及微信销售从个人卖家或微信用户处购得的商品,他们在商品标注“代购”及涉案注册商标“Rose**”字样,同时还以高价对外销售,销量较大。某某社尖峰认为刘某成侵犯其商标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成虽主张商品有合法来源,但来源仅是二手平台个人卖家或微信用户,他在销售中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并高价销售,销量大,主观上不具有善意,不符合商标权用尽原则中对商品合法来源且善意使用的要求,所以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其行为构成侵权。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在二手平台卖东西,是不是侵权,关键要看商品的来源是不是合法,卖东西的时候有没有正当使用商标,是否对商品进行了改装,销售行为符不符合正常商业惯例,是否具有恶意,有没有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等。如果商品是从正规渠道买来的,卖的时候也没有对商标进行不当使用,也未对商品进行改动,而且销售行为符合正常商业惯例,无恶意,也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一般不会涉及侵权;反之则有可能存在侵权风险。

总之,二手交易市场中的商标权问题错综复杂,卖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行事,避免因商标侵权问题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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