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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十七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学术年会分会场评审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7 09:15  来源:学会学术部  浏览次数: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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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区学会、协会、研究会:

自治区科协、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关于举办第十七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学术年会的通知》印发以来,全区学会、协会、研究会积极申报承办年会分会场项目。经初审、专家评审、审核公示,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护理学会承办的“第十七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学术年会分会场——妇科护理质量安全管理与健康科普研讨会”等20个符合条件的年会分会场给予经费补助。希望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内蒙古科协学会学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精心筹备,认真组织,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具税务发票

1.付款单位全称: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2.纳税人识别号:13150000011515042C

3.发票项目名称:现代服务--内蒙古科协第十七届自然科学学术年会分会场项目补助经费(如字符太长,可在备注栏中填写)

4.发票金额:2万元

5.发票原件2份

二、相关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入选通知30日内,按要求与内蒙古科协学会学术部签订项目合同书,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2.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资助项目。如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项目,或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的,应向内蒙古科协正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中止或撤销。经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及实物全部退回,同时编写报送项目中止经费决算表。

3.项目结束后3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学会学术部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成果等相关材料。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报送或缓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总结报告、验收报告和经费决算报表的,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项目资格。

4.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的审核把关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把主题、内容和导向关,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学术导向。对外发布的会议通知、背景板、活动内容、主讲嘉宾等事先须报内蒙古科协学会学术部审核备案。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需按照自治区外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三、报送方式

1.请各承担单位登录内蒙古科协网站学术交流一栏自行下载《内蒙古科协学术交流项目合同书》,填写时,要求要素齐全、主题鲜明、目标合理、内容规范,于2022年12月13日之前将合同书(双面打印一式三份)与发票(一式两份)一起报送至内蒙古科协学会学术部。

2.联系人及电话:高婷婷 齐晓轩 6936252;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70号内蒙古科协大楼401室。

附件:

1.第十七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学术年会分会场名单.wps

2.内蒙古科协学术交流项目合同书.wps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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